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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2014年10月21日 09:33  点击:[]

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城镇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农村实行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5项登记。

A、出生登记是指公民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新生婴儿户口的一项登记制度。

1、 出生登记的规定

(1)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或母亲(目前部分大城市未实行新生婴儿随父登记常住户口),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或者邻居凭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等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常住地的确定,以其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如果婴儿在其父亲或母亲的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父亲或母亲回到常住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户口登记机关问明情况后,准予登记,其出生日期,应按实际出生日期登记,不能按申报日期登记。

(2) 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可根据其母亲或收养人的申报,办理出生登记。

(3) 被遗弃婴儿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取得收养证、收养公正等有关证明,调查签署意见,报上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弃婴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可据具体情况确定,以收养人或育婴机关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

(4)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监护人按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也应及时给予办理出生登记。

(5) 被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儿,在收养关系确认后一个月以内,由收养人持经过公证的收养证明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者由育婴机关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B、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由其亲属或扶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城镇在殡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向死亡公民常住人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申报死亡,应当持医院或卫生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填写《死亡登记表》,包括年月日、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死亡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死亡原因等项目,然后注销常住户口,出具死亡证明。已建立人口卡片的,还要填报“注销卡”。

C、迁出登记

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亲属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申报迁出要认真审查,问明迁出人数、迁出原因、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址等情况,对符合迁移规定和手续的,及时办理迁出手续,发给《户口迁移证》,注销常住户口。

D、迁入登记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户口登记机关问明情况,认真查验入户证件无误,符合迁入规定和手续的,给予登记常住户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公民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迁移证明。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同时给予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收取2张标准的身份证照片等。

E、变更更正登记

凡经批准变更更正登记项目内容的,都应该在《居民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上注销原来的登记项目内容,填上新的内容,并注明变更更正登记的日期和原因。

2、变更登记

(1)公民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上的人变更姓名,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轻易给予变更,个别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责任区户籍民警审查后,报派出所长批准,方可给予变更,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干部、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方可给予变更。未满18周岁的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大名)的,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给予变更;因收养、认领更改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可根据收养、认领人的书面申请,核实情况后,给予变更。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变更

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时,根据本人或户主申报,经过核实后,即可给予变更。

(3)公民婚姻状况变更

公民因结婚、离婚,而作婚姻状况变更申报时,户口登记机关问明情况后,根据本人所持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给予变更。

(4)公民分户或并户变更

公民申请分户或并户变更经户籍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长批准后,可给予变更。

(5)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

3、更正登记

当前,对公民申请更正的户口项目,要注意掌握对出生日期和民族成份两个主要项目的更正。

(1) 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必须从严掌握,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后,由领导批准,才能予以更正

(2) 公民民族成份更正

公民要求更正民族成份的,根据1986年2月8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凡属个人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一律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村或街道的相当一些户,集体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由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区的群众要求恢复、改正民族成份的,由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对于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依据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亡故的,可依据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亦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户口登记机关凭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办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手续。

4、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凭证落户是我国户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公民改变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一般由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登记表》,并出具有关入户证明材料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入户政策条件的,给予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返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由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收缴《户口迁移证》后,审核准迁证与迁移证项目,并存入户籍档案,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册,同时纳入迁入地人口信息数据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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